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
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85条,合资格参加及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(并非被提名参选的人士)可向位於香港湾仔骆克道 41号东城大厦11楼1103-05室之总办事处或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-1716室之过户登记处发出已签署的通知,说明有意提名某人参选董事,而获提名的人士亦须发出经签署的通知,说明愿意参选。上述通知之提呈期限最短为七天,如该通知於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的通告寄发後提呈,则该通知应於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的通告日期後的一天提呈,并且不得迟於有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七天。